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0103.1元; 二、驳回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8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由***负担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