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0103.1元;

二、驳回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8元(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由***负担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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