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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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0.40元,由原告***负担2,723.40元,由被告***负担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