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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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8573.64元,利息701.66元、违约金551.16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透支欠款本金8573.64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负担27元,被告***负担13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131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13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