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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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王晓峰、张燕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2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108928元,合计228928元; 判令被告王晓峰、张燕吉共同偿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12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判令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娄他字第02047号)在被告:房娄他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王晓峰、张燕吉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财产保全费1665元由被告王晓峰、张燕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