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151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66488.2元,合计181588.2元。

二、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1151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判令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XXXX、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娄他字第02240号)在其上:房娄他字第**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元、财产保全费1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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