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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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文书名称}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8894.76元;

二、被告***、***、保德县旭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为19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1741元,由原告***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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