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568.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84.56元,剔除其原支付2000元,尚需支付8584.5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36.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被告***负担835元,被告***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