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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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神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88427.5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21434.1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支公司为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0000元,从本判决确定给付原告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