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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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4.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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