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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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七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4.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