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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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交运通华景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保险金28910元、鉴定费3000元,总计31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直接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附后备注);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元,由***负担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99元(一并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