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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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七千九百零六元八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用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三万五千三百五十四元八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博鼎昌盛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用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零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五元九角七分(已扣减***垫付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230元,由被告***、北京博鼎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博鼎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庆斌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思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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