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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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吉民终462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庞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6.10元予以退回。”补正为“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6.1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