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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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 二、***向***返还***受托期间的收支余额18,273.0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18,273.0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争议标的975,661元,本诉给付标的18,273.06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1.87%,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552.16元(***已预交),由***负担1.87%即253.44元,由***负担98.13%即13,299.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08.78元(***已预交),由***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负担;鉴定费20,500元(***预交10,250元、***预交10,250元),由***负担10,250元,由***负担10,250元。二审争议标的411,174元,给付标的18,273.06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4.44%,二审案件受理费7,467.61元(***已预交),由***负担4.44%即331.56元,由***负担95.56%即7,13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