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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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0,455元[30,000元×15.4%÷12个月=385元,385元+770元+1,155元+1,540元+1,925元+180,000元×15.4%÷12个月×28个月]。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为269,100元。核定给付金额为250,455元,占请求金额的93%。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6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6.78元,被告***、***负担2,481.47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