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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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5日的期间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