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5日的期间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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