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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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7400元(417600元-1402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22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339602元,判决给付标的279602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82.33%,案件受理费6394.02元,本院减半收取3197.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2.33%即2632.10元,原告***承担17.67%即56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