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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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00元,并赔偿损失391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436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负担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丽萍 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 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