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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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黄石连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破产清算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鄂0281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 二、黄石连强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黄维臣工程款12362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黄维臣其余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费8475元由黄石市连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黄维臣对其中7699元负共同承担责任。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