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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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就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号大宁小城商场的107、108、109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址房屋装修押金15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址房屋装修管理费50,000元; 四、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址房屋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的租金268,980.12元; 五、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址房屋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的物业管理费443,736元; 六、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址房屋违约金316,725.54元; 七、确认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不予返还反诉被告***支付的上址房屋的租赁保证金334,355.55元; 八、原告***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九、反诉原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98元,其余32,8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6,111.65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6,766.89元,其余9,344.76元由被告上海丽水宝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