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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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第三人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被告***将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一支路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高铁新城小区10号楼1614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由第三人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各自承担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限被告***于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一支路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高铁新城小区10号楼1614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