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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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海南绿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绿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9036546.2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21967820.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03654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 二、被告***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绿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海南绿保再生资源产业园项目在19036546.27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09.47元,由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354.74元,被告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绿保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35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