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源)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市新荣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天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资源)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新荣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补偿款42444615.5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支付至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市新荣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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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市新荣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告广西南宁市新荣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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