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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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编号:HT8240204011020160223001)合法有效; 二、原告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编号:HT8240204011020160223001)项下借款于2020年11月19日到期;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编号:HT8240204011020160223001)借款本金29206.78元(含已拖欠本金和未到期本金)及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的利息(含借款利息、罚息)2904.99元,并向原告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含借款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79元,减半收取计301.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海南白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7.8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