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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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3830.64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上述费用总和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41元,由被告***承担2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陶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雪静 书 记 员 巫晓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