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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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6832181.38元,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平安大道46号岳家嘴小区***第6、7、8号****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平安大道**号岳家嘴小区***室的房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土地证号:洪国用[****商]字第***、***、***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87、20××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556.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556.67元,由被告江西启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艺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