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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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煤款1533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67元,由原告***承担206.53元,由被告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承担1667.14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