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煤款1533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67元,由原告***承担206.53元,由被告内蒙古昊沅煤炭有限公司承担1667.14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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