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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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建设工程设计费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负担393元,被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