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91600元并赔偿损失(其中分别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8元减半收取计1333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