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的应得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2015、2016年的现金分红)75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二年,即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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