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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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族智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创族智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097553.2元及利息(以40975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创族智能实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0元(原告深圳市创族智能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原告深圳市创族智能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干立华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员 李子姣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