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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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85,486.88元; 二、被告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万元; 三、被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30元(免交40,573元,原告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付40,857元),由原告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元,被告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负担40,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