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溪正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元江印象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及违约金947340.90元; 二、被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劳务工资473670.4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元江印象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劳务工资473670.45元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