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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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浩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325执恢527号 杜洪俊、胥成秋、四川浩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杜洪俊、胥成秋与被执行人四川浩博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因预期办证,被执行人应从2019年4月1日起以商品房价款39287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在首次执行程序中于2019年11月11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将产权登记办理完毕,随后双方就违约金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协商以物抵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结案。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逾期已自动解冻,无需解冻。就本院已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车位事宜,因查封时涉及三十一户申请执行人,现仅二十户申请结案,就已查封的车位,本院决定暂时不予解冻。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关联并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