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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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82588.96元; 二、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下欠利息41630元、罚息189929.3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因本案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7990元; 四、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2元,公告费32元,共计18824元,由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法院,被告***、***、***、***、武汉市星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