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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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871.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租房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1925.00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1092.00元,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应收833.00元,由原告***、***负担352.00元,由被告***、***负担481.00元;鉴定费3100.00元,由原告***、***负担544.00元,由被告***、***负担25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