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防水维修费用27,821.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4元,减半收取计335.82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由原告***负担6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