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皖1802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少青、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少青、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少青、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截止到2019年12月13日本息合计21561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2100元、执行费1758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名下抵押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东胜村1-4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440004元。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付案件款979203元)。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葛少青、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名下有小额存款和网络资金,因金额较少未予冻结、扣划;经查亦未发现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葛少青、宣城市水东镇交通村道路运输服务部名下其他不动产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75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江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