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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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