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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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向***赔付74037.3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商水县姚集镇第二初级中学8000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负担555.2元,由商水县姚集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8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117元,由***负担15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577元。已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不退,在执行中冲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