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朗时印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1186号

原告:南京朗时印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义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

原告南京朗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时公司)与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朗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53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115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日始直至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为26519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签订印刷年度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类纸质印刷品,并约定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要求,原告累计为被告提供了价值174000元的纸质印刷品,经双方复核货款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前开具了全额发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余11530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朗时公司诉中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前诉与本案相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中盛公司所在的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海陵法院)审理。建邺法院于2019年5月26日作出(2018)苏0105民初9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泰州海陵法院审理。朗时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苏01民辖终6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理中,朗时公司陈述,在南京中院就前诉的管辖争议作出裁定后,其已向建邺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但法院尚未就是否准许其撤诉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在受理前,朗时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建邺法院起诉中盛公司,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现前诉在南京中院裁定移送泰州海陵法院审理后,尚未审结。因此,原告再次在我院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诉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南京朗时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剑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记员 栾昕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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