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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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秦皇岛市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58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合理施救费2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928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垫付款人民币2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