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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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押金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押金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租车费63888.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租车费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补贴款178830.1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补贴款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1500元。 五、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中通快递系统欠费822.09元。 六、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电话费(含宽带使用费)4487元。 七、驳回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58.30元,由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由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02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72.73元,由南平君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42元,由南平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33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