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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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位于晋江市××街道××小区(晋兴御园)2区第6幢1602号的商品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建晋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闽058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