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晋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位于晋江市××街道××小区(晋兴御园)2区第6幢1602号的商品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建晋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闽058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1-01-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