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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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 南京浩妮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永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鸿巴布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南京云厨一站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云厨一站中央厨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浩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478.75元及利息(以30647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浩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永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鸿巴布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浩妮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4元,由被告南京云厨一站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负担2808元,由被告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江苏永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鸿巴布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