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源市振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东源铭远田园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源铭远田园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仍欠工程2565972.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被告仍欠工程款2565972.29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0元(按简易程序收),由被告东源铭远田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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