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中电晶创照明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电晶创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96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696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2018年1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中电晶创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5.22元,保全费4577元,合计16492.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60.22元,被告负担15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