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