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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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德润大川医药有限公司款项20,2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德润大川医药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3,193,384.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湖北德润大川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德润大川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5,001元,由被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16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