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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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 二、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53254.66元及逾期利息(以389240.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453254.6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453254.6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10元,由***负担27426元,由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负担108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0元,由***负担25212元,由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负担80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