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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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1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9,710元为本金,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6,6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45元,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